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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不承擔使用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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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不承擔使用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專利不承擔使用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爲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市場經營中的侵權,要想運用“合法來源”進行成功抗辯,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在專利侵權案件中,抗辯被告只能是銷售者,而不能是製造者和進口者。這樣,法院才能對其是否具有“合法來源”進行審查。被告應證明其所銷售的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也就是說,被告要能證明進貨渠道合法。這就需要市場經營戶在與供貨方進行交易時,簽訂正式、內容詳實的合同和付款憑證。

專利侵權行爲所表現出來的特徵是:

一是侵害的對象一定是有效的專利。專利侵權行爲的發生必須是要以有效的專利作爲前提的,對於那些在授權以前的技術,或者是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又或者是被專利權人主動放棄了的專利,以及專利期限已經滿了的技術,不會構成侵權行爲。

二是必須存在有侵害行爲,也就是說在客觀的層面上侵害他人專利的這一行爲已經實施了。

三是以生產或者是經營作爲目的。如果不是出於生產或者實施的目的,則不能構成侵權。

四是違反了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行爲人在實施侵權行爲的時候,是沒有得到相應的許可,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專利侵權行爲包括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行爲一般會分爲直接或間接侵權兩大類:

直接侵權的行爲,說的是直接由行爲人所實施的侵犯專利權的一系列行爲,其中具體包括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製造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二種是使用了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三種是許諾並且銷售了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四種是銷售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五種是進口了發明、外觀或者是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第六種是使用了專利的方法,以及通過一系列手段直接獲得了產品的行爲;

第七種是假冒其他人專利的行爲。

而間接侵權,指的則是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雖然不能直接侵犯到他人享有的專利權,卻通過教唆或誘導等一系列手段,幫別其他的人是實施受保護的專利,發生了直接性質的侵權行爲。在主觀層面上,行爲人存在着故意,在客觀層面上,爲他人實施侵權行爲提供了必要性之的條件。

專利侵權行爲一般需要承擔以下三種責任:

第一種責任是行政責任。對於專利侵權的行爲,負責專利方面工作的部門是有權力責令侵權的行爲人停止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爲,並且要求其立即改正並且繳納一定罰款的。

第二種是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所包含的內容較多,一是要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種種侵權行爲;二是賠償損失,關於賠償數額的確定,既可以按照專利權人受到的損失來定,也可以按照行爲人通過侵害行爲所獲得的收入來定,還可根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標準來進行確定;三是要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爲發生的時候,給專利產品造成了商譽損害的,侵權的行爲人應該要採取比較恰當的方式來消除這一負面影響,承認自己所犯下的侵權行爲。

第三種是刑事責任。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行爲人假冒他人的專利,並且情節還嚴重的話,是會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的。

在我們國家專利侵權行爲一旦構成的話,是需要承擔一定責任的,不僅僅包括有行政責任,還包括民事或者是刑事責任。當然需要了解到的是有一些是不屬於專利侵權的行爲,比如說不知道是屬於侵權的商品來進行銷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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