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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部分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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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我國的土地是國有,而每一個人在使用的土地的過程中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支配權。但是在使用土地的時候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稅,很多人所關心的問題,因爲是直接關係到自己經濟利益的問題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地下部分土地使用稅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地下部分土地使用稅規定是什麼?

一、地下部分土地使用稅的規定

對於自用地下建築的稅額計算:

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爲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爲應稅房產原值。

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

房屋原價折算爲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

3、對於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爲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二、防空洞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需要交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根據《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8號 )第四條“關於地下建築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

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築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徵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築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徵稅款。

對上述地下建築用地暫按應徵稅款的50%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是使用稅的徵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1] 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爲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爲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一般情況下我們在使用土地是地表土地,在使用的條土地使用假那一定的土地使用稅,但是有時候我們會擁有地下室等地下土地,那麼按照相關法規對於地下法規的使用也要繳納一定的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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