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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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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

2、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爲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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