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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試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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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對於行爲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爲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爲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代替考試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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