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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08條第2款規定,分別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在上述情況下,實際上是本罪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牽連關係,系牽連犯。根據刑法規定,對這種牽連犯,應分別以上述三罪論處,採用的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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