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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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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有损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因此,债权人在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即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明确表示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