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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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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看见有债务人故意通过离婚,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另一半名下,从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大大的受到了损害。那么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首先,我们要明确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符合“共债共签”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条件。其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无论两人是否离婚,债权人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全部转移给另一方所有,这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8条、《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2条、74条的相关规定提起撤销权之诉或者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无效之诉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