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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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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谁都会有急需用钱的时候,民间借贷作为一般人融资的重要方式,在借贷关系中占据了很大一部分,而且现实生活中很多的民间借贷都是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但也存在民间借贷的人是一些企业的负责人、法人代表等,那么他们的借贷就可能与职务有关,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职务行为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58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定代表人的对外民事行为并非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超越权限,不一定无效,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我国《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院面对法定代表人对外签字借款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1、从法定代表人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从事职权行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二是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在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他实施的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也可能是个人行为,应区分对待。比如董事长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庭生活资料,则必然为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2、从借款借据的形式要件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依职权对外借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法定代表人签订借款借据是否以法人的名义、是否在借据上载明了借款的用途、借款是否入账、法人是否在借据上加盖印章、是否有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

3、从债权人的角度分析,债权人是否尽到善意相对人谨慎的注意义务:债权人在与相对人签订借款借据时有无审查相对人的身份及权限、有无要求法人在借据上加盖印章、如果债权人只愿意和自然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是否明确拒绝对方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如果在民间借贷中,我们不知道怎么认定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我们不妨从借贷人是否以职务的名义进行贷款来着手,其借的款是否用于与职务有关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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