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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委会调解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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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委会调解债权债务纠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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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债权债务纠纷调解的案例


今年3月初,深圳xxxx某与xxx某、xx某等五人合伙买卖刺槐树苗,当时商定他们六人不投资,买树苗赊帐,等树苗处理完后先还帐,所余部分为纯利润,利益均分。到月底,他们分两批将树苗全部卖完,扣除树苗款及一切杂项开支后,结算共计盈利15600元,每人应分得利润2600元,但在利润分成时,其他合伙五人坚持吕某收取邻村xx某的树苗押金,一直没有言明张某未取树苗。按照商业流通上的规矩,押金(定金)抵违约金可不予退还,所以在利润结算时扣除了吕某收的押金款。为此,吕某多次找其他五人索要未果,故申请行唐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