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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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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的是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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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应当登记造册;(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依照本法第57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三)监督管理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第61条的规定;(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58条。债务人。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并编制债权表:(一)核查债权;(七)通过和解协议:“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新《破产法》57。”;(六)通过重整计划。债务人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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