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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否免责 - 债务人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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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构成诈骗 担保人是否免责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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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诈骗担保人

担保法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也就是说,单纯债务人诈骗担保人,担保人是要承担保证责任的,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一起诈骗担保人,担保人的责任免除,单纯债权人诈骗担保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也免除。

总的来说,债权人参与诈骗的,担保人的责任免除,债权人没有参与诈骗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能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