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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继承纠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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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继承纠纷的被告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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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纠纷被告不出席的处理



    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