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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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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征收补偿标准
小产权房,不是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只是一种约定俗称的称谓。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原则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到小产权房的出卖方和购买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在买卖协议确认无效之后,要按照双方的责任分配来进行。双方损失的一个承担,一般来讲,出卖人的责任要更大一些,他在明知是小产权房的情况下出卖给买受人,司法实践中应当按是7:3来进行承担,相对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按照3:7的比例来分配。
另外一种情况,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是单纯的拆除违法建筑,拆迁部门是不予补偿的,因此如果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那也谈不上所谓的征收补偿标准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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