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著作权归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即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一般是指作品,具有独创性,并能复制的智力成果。那么,著作权的客体有哪些呢?客体的范围是什么呢?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法》客体范围
(一)著作权客体的定义与特征
著作权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特征:
1、独创性。也叫原创性,是首要条件。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这里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即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二)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文本作品,是指以文本、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范围极为广泛,因其创作最普遍、数量最多、运用领域最广,故世界各国一般将其列入第一类作品进行保护。
2、口述作品,亦称口头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备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在我国,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只是其财产权利和发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但其他精神权利仍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客体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