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普法知识馆 人气:2.41W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