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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期追加投资 - 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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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 后期追加投资
股东未按协议追加投资怎么办

公司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这是股东的重要法定义务,是公司运作的前提。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货币出资的,公司股东应当将认缴的货币资金在公司设立登记前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保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交付实物出资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等。


但如果公司股东不按照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首先有义务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股东只有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才能使用公司按既定的投资计划进行经营活动,如果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营风险进而损害其它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与其它出资人一起约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