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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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