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其他法律>法律顾问>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形式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形式

普法知识馆 人气:1.05W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形式
想知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形式包括什么
以下是对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形式的回答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物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债权是相对权,对债权的保护与救济是合同法的任务。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即使受到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也只能通过合同法获得救济。这种把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截然分开的理论,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尚能比较充分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关系日趋复杂,债权仅靠合同法的救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显然难以实现。现代民法理论突破了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的界限,侵权行为法开始向合同法渗透。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或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一个判例。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在该判例中,原告决定雇用著名的女演员Johan
a Wag
er在一部歌剧里担任主角,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明知他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却“恶意地”引诱Johan
a Wag
er拒绝演出,并随被告参加其他演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20世纪初,法国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