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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提供不受理决定书或其他证明;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劳动者的考勤记录或其他证明出勤情况的证据;
6.工资标准的证明;
7.加班情况及工资标准的证明;
8.拖欠的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9.单位的工商资料或其他证据;
10.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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