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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 新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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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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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民诉法与新民诉法关于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规定的变化


1、在2013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通过对比,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较之旧民诉法作出了以下变更:

新增了三类人,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和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减少了一类人,即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