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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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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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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以下人员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律师;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

③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④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_______________.《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关于案件方面的代理律师是有着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比如说存在着辩护人和代理人,但是这两个相关的人员,他所从事的一个法律的地位还有就是拥有的进入诉讼的权利都是存在很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