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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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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
诉讼时效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债权人应证明其在诉讼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事实。《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按照该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相应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曾经提起诉讼、或者能够证明债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曾经做出表示履行支付义务的认诺、或者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偿还均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实践中,较为难以举证的是债权人曾经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的情况,对 此,对于常见的送达难或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主张债权送达文件的问题,除以直接的送达方式送达至受送达人外,以快件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而没有受送达人签收手续的,如债权人对送达文件中载明的受送达人的法定地址、收件人的称谓、 需送达文件的全部内容、加盖的印章及送交办理快件邮寄手续过程进行公证证明的,法院可以确认其主张债权的效力,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