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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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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法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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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立案审理后,可能会出于某些原因导致诉讼没有办法正常进行,使得诉讼中止的情况发生。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在《民事诉讼法》第150条中有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