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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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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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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增值时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方投入的不动产基本上都实现了资产评估增值,



    对于投入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笔者为方便读者理解,按投资者性质分为两类来说明:



    1、个人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时评估增值所得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文中规定: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发生的评估增值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账面价值。



    该法规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原则上没有和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即没有分为按公允价值出售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项部分进来处理;另外,由于投资时点与该投资收回、转让时点存在很长的时间间隔,纳税人往往借此实现延迟纳税的目的;最后,该法规没有严格规定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核定收入标准,而是提到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时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关联交易、内部操作股价等不规范事件频繁发生,投资者往往可以通过人为调低股价规避个人所得税。



    正是由于上述文件的种种弊端,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重新发布了一份文件,即《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文中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税款均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2、企业法人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时评估增值所得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综上所述,个人的房产不会当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交税,而如果是其他的房产买卖交易都应该缴纳相应的税费,相应的税费是否属于免征范围需要根据政策去了解,土地增值税一般都是要分情况去征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