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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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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拒绝履行其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我国自古强调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尊老爱幼,而遗弃行为受害人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了遗弃罪,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

一、家庭成员间的遗弃的认定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的“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而“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人的精神赡养日益显得重要。

二、刑法上的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上的遗弃罪,可以理解为遗弃家庭成员罪。所谓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首先,本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其次,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夫妻相互间有扶养义务。其次是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最后是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

首先应看到,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之间遗弃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对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遗弃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中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次,遗弃主要体现在不履行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不仅包括物质上的不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忽视。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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