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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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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如下:

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且同幢房屋一部分已直接办理了转移登记的,需提交被登记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买卖合同,原件; 5、购房发票,个人申请提交原件,单位申请提交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7、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还需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原件。

办理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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