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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遗嘱条款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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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遗嘱条款的效力认定

离婚协议中遗嘱条款的效力认定:在性质和法律效力两方面上,离婚协议的遗嘱性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遗嘱大抵是相同的,我国《民法典》有权对其调整。夫妻双方离婚后出现的财产纠纷,应适用于《民法典》加以调整,对于属于已分割完毕后的财产的处分行为的,应当适用于其他相应的部门法进行调整。即离婚协议中的遗嘱条款是有效的。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或遗赠至少会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状况:

1、二者生效的时间点不同,遗赠是为了确立立遗嘱人查证死亡后的财产归属,只有立遗嘱人死亡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离婚协议书主要明确的是离婚后的双方共同财产归属,一般要经双方签字或者经登记后才能生效;

2、遗赠是立遗嘱人的单方面意愿表示,而夫妻财产约定和离婚协议都是双方共同意愿表示;

3、遗赠可按照立遗嘱人方的意愿更改或者撤销,而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或离婚协议在生效后就不能再更改或撤销了。

遗嘱产生法律效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和意愿;

3、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4、遗嘱内容可以达到及有条件实现;

5、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破坏公共秩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据法律拟订合法遗嘱,并且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数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遗嘱人可以更改或撤销自己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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