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9)、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