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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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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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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由于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法同时规定,在如下情况下,保险人有依法行使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别的权利,当然多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依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接触保险合同。

二、保险法第28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代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四、保险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保险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六,保险法第43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的保险人,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意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其保险法第54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则合同成立之日起于两年内的除外。

保险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两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