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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实质性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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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变更合同履行日期算实质性变更吗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