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律师解答>诉讼仲裁解答>诉讼管辖律师解答>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普法知识馆 人气:2.38W

不可以。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是不是可以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