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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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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失火罪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首先,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和缺失。

具体是:

本案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用以证明火灾损失和符合立案标准的重要证据——《某村森林火灾情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不符合公安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规定,因其没有法定资质且范围不清、内容不全而不能作为本案定罪证据使用。

该《调查报告》是由某县林业局委托某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作出的,报告署名的计算人员为徐某、李某。但是,根据2009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四节“火灾损失统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这一规定明确指出对火灾的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应该以价格鉴证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而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二十六条的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损失的鉴定可以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委托,也可由受损单位或个人直接委托,如果是后者委托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应当审查其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价格鉴证的资质等,对符合规定的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否则不予采信。

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辩论意见称:《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而本案应该适用《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

对此,辩护人认为:《森林法》强调的是对森林、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条更是开宗明义的说明:“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而《消防法》则是一部针对全国范围内火灾事故的消防管理法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则是公安部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的专门规定。其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消防法》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于本案中某县公安局林业刑事侦察队开展的火灾调查和侦查工作当然适用,具有约束力,公诉人称其不能适用于本案的说法不能成立

公诉主张该《调查报告》的法律依据是《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但仔细阅读该文本并分析,林业部门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是供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火灾事故使用而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刑事侦查使用,本案已进入刑事程序就应该遵守侦查机关办案的程序规定,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对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价格鉴证部门进行鉴定。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中第3页《某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可以发现,某县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中没有依照这一程序要求,而是直接采用了《调查报告》作为侦破依据。

另外,即便是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报告中也应该包含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的调查内容,而不能仅仅是受害森林面积和财产损失的内容。《调查报告》中根本没有任何关于火灾发生原因和肇事者的内容,只有毁损林木的面积和价值的计算,内容不完整,并不符合法规的规定。其次,证人郑某的2010年3月1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已经证实:2月28日当天在沙地组背后的集体山林发生了两场火,第一场是13:20起的火(即本案指控的火灾),于当日下午15时扑灭;第二场是18时起的火,由于火势太大没能扑灭,直到次日晚上21时才熄灭。该《调查报告》是2010年3月3日作出,其中所调查的火灾地点注明在某村沙地,调查范围中没有区分2月28日当天所起的两场火的毁林范围。因此该报告所统计的损失林地面积285.2亩和经济损失693780元应该是包含了两场火灾的损失,而非完全是本案指控的火灾所造成的。

二、《现场勘查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其真实性存疑不能被采信。

《现场勘查笔录》注明其勘查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13时10分至13时40分”,但是根据本案多位证人的证言,当天火灾被发现的起火时间是在13时20分左右,15时才扑灭。怎么可能在火灾尚未发生或刚刚发生且没有扑灭之前,我们的刑侦人员就已经赶到现场有条不紊的进行了现场的勘查?

关于刑事犯罪行为的辩护,一般情况下都是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无罪辩护,第二种就是罪轻辩护,当然这两种辩护方式也可以糅合在一起,对于失火罪的无罪辩护,最主要的就是从法律条文入手,然后根据事实来依次进行解释,不构成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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