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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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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走私核材料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走私的对象限于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产物和核聚变材料的统称,最常见的如铀、钚等可发生原子核裂变或聚变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铀、钚等元素的原矿石。

走私核材料,是根据走私物品的性质来认定其达到情节严重从而构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构成本罪,对所走私物品的数量没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为本身就可视为情节严重,原则上均应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是数量很小,且综合全案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核材料通过国(边)境。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走私核燃料、核燃料产物等核材料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在海关、边防机构就职的职员,才检查出口物品的时候,若是发现带出口的物品之中包含核材料,但是在提交上来的货物清单之中并没有核材料,那么这些工作人员,就可以暂时将这些核材料扣押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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