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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词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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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词该怎么写?

集资诈骗罪是诈骗分子用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并且将较大数额的资金转归自己所有的行为。我们知道,集资诈骗罪是有犯罪认定的,而且在案件中被告人如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量刑。那么,当我们担任被告人的二审辩护人时,该怎么写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词呢?

一、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范本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的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师担任其二审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一审的判决书,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现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之规定,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我要向法庭证明的是,一审判决认定XX构成集资诈骗罪,是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判处X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则是量刑错误,与相关法律规定相违背,愿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集资诈骗二审辩护范本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现,一审法院却不采纳。

被告人XX到案后于2008年11月25日向专案组提交了一份检举材料,提供了公司内部如宋长银等人及公司外部人员如李德等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线索,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招摇的帮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XX具有立功的表现。而我国刑法第68规定,立功表现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被告人XX不构成立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不采纳,显然是与现行的法律相背离的,愿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我们的被告人不满足犯罪认定条件或者在案件中具有立功表现的时候,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小编整理的范本来措辞,让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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