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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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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特点都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1.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为;
3.犯罪客体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5.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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