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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精神病人的處罰標準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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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精神病人的處罰標準是如何的?
律師解析:司法機關對於認爲被告人存在作案時有精神病可能性的,要委託鑑定機關鑑定。
(1)鑑定結果有三種,即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報告人,要從輕處罰。
拘留,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