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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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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覈程序: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覈准.查明原裁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覈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覈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2、報請複覈死刑(含死緩)案件,應當一案一報。
3、進階人民法院複覈或者覈准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
4、複覈後的處理,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複覈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覈准權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進階人民法院複覈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進階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進階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覈准權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進階人民法院覈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複覈的合議庭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進階人民法院複覈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複覈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作出覈准或者不覈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覈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覈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覈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死刑複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