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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緩刑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而判處緩刑的人實際上並沒有執行刑罰,所以不能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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