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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爲,點着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燬的危險,即使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燬,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着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爲是放火罪的未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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