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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時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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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時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計時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什麼?

計時工資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是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減去應當工作的時間,然後按照公司的比例來進行支付。經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計算加班費怎麼確定基數?

要準確計算加班費,首先必須正確確定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爲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現實生活當中,在不同的時間段加班,加班工資的支付方式都是不一樣的,如果是在平時加班的話,那麼是需要支付不低於10 150%的加班費用,如果是在週末加班的話,那麼支付的支付可以200%的加班費,所以如果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以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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