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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怎樣複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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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怎樣複覈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覈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覈結論。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督察機構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督察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申請,督察機構應當在十日內作出複覈決定。對複覈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覈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提出申訴,上級督察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答覆。申請、申訴期間督察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經過上級督察機構複覈認爲原督察決定確屬不當或錯誤的,作出督察決定的機構應當立即變更或撤銷,並在適當範圍內消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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