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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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