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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方:本人到場,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房屋買賣合同。
2、賣方:持有效身份證件及房屋所有權證到場辦理。
3、該房產爲夫妻共有時,則夫妻雙方都應該同時到場並提供有效身份證、房屋共有權證及結婚證等其它相關證件。
4、如果該房產處於出租狀態,賣方除提供上述證件外,還須提供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的書面材料。
5、買方本人或賣方如果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場辦理過戶手續時,可以委託他辦理。受託的人必須帶上公證委託書、本人有效身份證、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證處“該複印件與原件相符”的章)房屋所有權證等相關手續前去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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