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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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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答: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醫療期間問題的覆函》(勞辦力字[1992]5號)、《關於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的覆函》(勞辦發[1994]214號)、《對
<關於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請求>
的覆函》(勞辦發[1995]1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發現患有精神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屆滿後,精神病患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已治癒或病情很輕並得到穩定控制,經鑑定具有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適當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經鑑定確實喪失勞動能力,可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