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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撤銷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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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撤銷權構成要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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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破產撤銷權構成要件有以下四點:
(一)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於債權人利益的行爲。
(二)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是有害行爲發生在破產程序開始前的臨界期間。
(三)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必須存在有基於被撤銷行爲而實際獲益的人。
(四)能夠予以撤銷的行爲,就無償行爲而言,破產債務人主觀上要有惡意。破產撤銷權,是指在於恢復因破產人不當處分而失去的利益,保護債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