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普法知識館!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合同到期不願意續訂的,那麼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補償金就有相關決定了,用人單位應該向你支付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圖文推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