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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 按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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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1)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爲藉口不參加訴訟。

(2)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並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3)訴訟管轄異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口頭形式亦應允許。

(4)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