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其他法律>法律顧問>法律>合肥市土地徵收補償政策

合肥市土地徵收補償政策

普法知識館 人氣:1.3W
合肥市土地徵收補償政策
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

前款房屋產權屬於個人的,按照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產權屬於單位的,按照土地用途給予補償,即土地用途爲工業生產、倉儲或實際用於生產廠房、倉儲的,按照生產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辦公用房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補償實行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方式。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包括對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補償,以及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按時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給予搬遷獎勵。


第十九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工程性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


第二十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套內建築面積進行“徵一補一”。實行異地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徵收區域與產權調換區域房屋市場價格,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確定面積調整係數。


第二十一條 徵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產權調換房屋實際公攤係數計算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產權調換建築面積基礎上,每戶可以增購不超過15平方米建築面積,增購價格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計算。根據前兩款確定的建築面積仍不足 5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增補至50平方米。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型不符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鄰近的房屋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按照建築安裝成本價結算差價,減少的建築面積按照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


第二十二條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根據房屋證照記載的用途,按照市場評估方式計算、結清產權調換差價。第二十三條 徵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承擔預評估工作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貨幣補償基準價,結合被徵收房屋調查登記時的結構、成新、層次、配套等修正因素,計算貨幣補償金額,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以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爲評估時點,結合市場變化情況,對各類房屋預評估的貨幣補償基準價進行修正。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二十五條 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實行過渡性安置,住宅過渡期不超過18個月,非住宅過渡期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內被徵收人自行臨時過渡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滿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50%增付臨時安置費;超過12個月的,按照規定標準的100%增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過渡期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前款規定支付臨時安置費。徵收房屋實行現房安置或者貨幣補償的,支付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 徵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房屋或者單位自管公有房屋,原租賃關係繼續保持的,應當實行產權調換;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係的,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過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對已補償面積部分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但未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其不足標準的房屋面積,貨幣補償費的30%支付給被徵收人,70%支付給房屋承租人後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已按規定面積標準享受國家房改政策購房的,應當無償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