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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全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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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全責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是很常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需要進行相關的事故認定。那麼,對於在事故責任中屬於全責的情況有哪些呢?這需要大家做好相應的瞭解,才能知道法律上的規定,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承擔交通事故全責的情況有哪些

(一)逃逸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故意碰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爲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於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沒有發生人員傷亡,肇事者拒絕進行賠償的話,那麼受害者可以透過法院起訴途徑來要求對方強制執行,因爲在交通事故中交警並沒有執行權,只有調解權,如果其中一方拒絕進行調解的話,那麼只能透過法院起訴途徑來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