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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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